四平市直相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估指标(2019年度)

发布时间:2019-11-15 16:06:52 作 者:超级管理员 来 源:

市直相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估指标(2019年度)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备注

保障机制和制度规范

组织保障(2分)

设立业务责任科室并明确责任人,及时向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得2分。


(10分)

机制建设(4分)

1.制定本行业信用建设相关政策的,每出台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



2.根据《2019年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计划》,明确推进本部门信用建设具体办法,并制定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察考核机制的,得2分。



信用信息记录制度(4分)

1.制定本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过程中记录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的规范和制度的,得1分。



2.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的 ,得2分。



3.对外公开信用4张清单的,得1分。



信用分类监管制度(2分)

结合本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应用信用记录或由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建立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得2分。


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应用

信用信息共享(16分)

依据《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与市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信用信息数据的,得16分。


(20分)

数据覆盖率

整合本部门本行业全量信用信息的,得2分。



(2分)


数据质量(2分)

1.按《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各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产生的信用信息数据无缺项、漏项的,得1分。



2.按照市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按规定时间内更新数据的,得1分。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联合奖惩实施与反馈(20分)

1.依据信用“四张清单”,建立本部门本行业红黑名单的,得4分。


(20分)

2.在本行业本部门网站对外公开本行业本部门红黑名单的,得2分。



3.与市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红黑名单信息的,得4分。



4.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并形成联合奖惩典型案例的,每个案例0.5分,最高2分。



5.组织实施联合奖惩措施,被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报道的,每个案例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



6.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做出信用承诺,并报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备案的,得4分。



7.各部门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并公示的,得2分。


双公示

 “双公示”信息共享(10分)

1.各部门在“信用吉林”申请“双公示”账号,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立信用专栏的,得2分。


(10分)

2.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双公示”信息,并通过政务外网与市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的,得6分。



3.各部门形成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数据,7天内全量对外公示,并与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共享的,得2分。


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产品

信用产品应用

1.本部门(含下属机构)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应用信用信息记录和数据的,得3分。


(10分)

(6分)

2.本部门(含下属机构)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将具有资质第三方信用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作为参考依据的,得3分。



信用承诺(2分)

1.制定本行业标准格式的信用承诺书,并在本部门网站对外公示的,得1分。



2.在行政许可前,签署承诺书的,得1分。


政务诚信建设(5分)

政府诚信教育、服务及行业
部门诚信建设(5分)

1.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的,得1分。


2.以规范格式针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期限和保障,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政务信用记录的,得2分。


3.结合部门和行业实际,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招标投标领域等领域建立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得2分。


重点领域专项治理

实施专项治理措施(5分)

1.全面推进政府机构失信和《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实施方案》要求的19个重点领域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得2分。


(5分)

2.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企业异常名录的重点领域失信对象逐一案件进行核实、清理的,得3分。


信用教育宣传(10分)

信用教育与宣传成果(10分)

1.各部门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的,得3分。


2.在报纸、网站等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宣传报道的,得2分。


3.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联合奖惩典型案例的,得2分。


4.定期向“信用四平”网站报送新闻,被采用一份加0.2分,最高3分。


及时落实市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务

工作态度和

1.及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材料的,得5分。逾期上报的扣1分/次,不报的扣2/次。 


(10分)

重视程度

2.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事项处理及时完成的,得5分。不及时的扣1分,未按要求处理的扣2分。


附加分

探索创新和突出贡献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创新探索,成效明显,形成部门特色和可推广复制经验,或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酌情加分,最高加10分。


(10分)









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估指标(2019年度)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备注

                                   一、保障机制和制度规范

(一)组织体系建设(2分)

调整由各级政府领导为组长或召集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得2分。


(12分)

(二)工作保障

领导小组名单、牵头部门科室、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报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备案的,得2分。



(2分)


(三)标准和制度建设(8分)

1.按照我省和市已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的目标要求、任务和措施,制定本地区实施的操作方案、具体办法,并明确时限要求的,得2分。



2.出台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诚信、信用联合奖惩、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具体操作办法的,得2分。


3.制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每出台一个文件,加0.2分,最多2分;


4.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各级各部门考核范围的,得2分。


二、双公示信息报送和公开(20分)

(三)“双公示”

1.通过“双公示”报送系统全量报送“双公示”信息数据无缺项、漏项的,得10分。


(20分)

2.与省市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按规定时间更新数据的,得10分。

三、政务诚信建设

(一)信用档案

1建立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及各级政府部门等政务主体信用档案,与省市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共享的,得2分;


(14分)

(7分)

2.建立政务信用承诺制度,并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得2分;



3.将信用建设纳入领导干部进修和公务员培训课程的,得1分;



4.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招标投标领域、招商引资领域、各级政府债务领域和街道、乡镇政务诚信建设的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的,得2分。


(二)政务信用事件(2分)

无政府重大失信事件的,得2分



(三)信用监测排名(5分)

以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综合得分(近六期监测得分算术平均值)的5%计分,最高5分。


四、联合奖惩实施与反馈(24分)

红黑名单制度和联合奖惩

1.依据本地区信用“四张清单”,确定各行业红黑名单,对外公开本地区红黑名单的,得6分。


(24分)

2.与省市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红黑名单信息的,得2分。


3.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形成联合奖惩典型案例的,每个案例0.5分,最高6分。


5.典型案例被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报道的,每个案例得1分,最高不超过4分。


6.以不同形式组织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信用修复培训的,得4分。


7.各地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并公示的,得2分。

五、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产品(9分)

(一)信用信息查询(4分)

各地通过本地信用信息网站、专门的信用信息查询大厅或在政务服务中心开通查询窗口等方式,为各部门、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和服务的,得4分。


(二)信用产品应用(5分)

1.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应用信用信息记录和数据的,得3分。


2.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将具有资质第三方信用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作为参考依据的,得2分。

六、重点领域失信治理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措施及效果(10分)

1.各地推进政府机构失信、和《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实施方案》要求的19个重点领域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得5分。


(10分)

2.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企业异常名录的重点领域失信对象逐一案件进行核实、清理的,得2分。


3.各失信专项治理对象的整改和退出率要达到100%,做出信用承诺率达到100%的,得3分。

七、信用教育宣传

信用教育与宣传成果(11分)

1.各地面向重点市场主体、职业人群和广大社会公众,依托媒体、校园、街道社区、村镇等单位,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树立诚信典型的,得5分。


(11分)

2.在报纸、网站等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宣传报道的,得2分。


3.定期向“信用四平”网站报送新闻,被采用一份加0.2分,最高4分

八、及时上报落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任务

工作态度和

1.未及时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材料。逾期上报的扣1分/次,不报的扣2/次。


重视程度

2.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事项处理不及时的扣1分,未按要求处理的扣2分。

附加分:(10分)

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创新和突出贡献(10分)

1.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获得国家、省、市公开表扬或认可的,分别加1、2、3分最高4分。


2.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创新探索,成效明显,形成两项以上信用产品并可推广复制经验的,加2分。

3.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被市级以上领导表扬的(要有批示等文字材料),加2分。

4.个人信用分建设工作卓有成效,并广泛应用,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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