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 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15 16:08:59 作 者:超级管理员 来 源:

四平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 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四信组办 (2019)2号                 


为加快推进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政府在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 场监管机制,加强对诚实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违法失 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秩 序,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编办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 意见》要求,现就我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 用报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


加强市直各相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部门之间的协 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联合应用,有效 提升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一)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加强我市信用信息的归集整 合、加工分析和监测预警,不断完善各类社会法人和公民个 人的信用记录,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权威的信用信 息服务。市直部门及相关组织要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开展行 业信用评价,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掌握的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 完善和整合。


(二)促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 市直各 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以加强科学决策、创新经济社会 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为主要目标,以食品药品、产 品质量、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 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 点,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运用,将市 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 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在进行重大决策时,要有信用审 核环节;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核查 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 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在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 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推行 第三方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市直部门要不断完善信用 监督与奖惩制度,对信用优良者,要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 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 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依法严格落实失信惩戒措施。


二、推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企业信用等级是由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 机构在全面采集、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从企业基本 信用素质、信用保障能力、信用行为记录等方面进行多角度 分析评价的结果,是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综合反映,作为市 直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参考,在重大经济活动中作 为优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依据。各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行业 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等级评价标准或使用上级部 门的等级评价标准。


对信用好的企业,应在资金扶持、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 倾斜,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信 用等级高的企业。对尤其是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当加大前期 资格审查和事后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 在政府资金安排使用、企业融资服务工作中不予支持。


三、推进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运用


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相关社会法人的基本情 况、三年内承担同类项目或从事同类经济社会活动的总体信 用状况,并对其技术水平、设备条件、安全保障能力、人力 资源、资金实力等及其运用方面的信用能力进行分析说明, 明确给出社会法人实施该项目或从事该项经济社会活动具 备信用能力、信用能力一般、不具备信用能力的决策建议和 风险提示。信用报告仅限于相关社会法人申请实施特定项目 或从事特定经济社会活动时一次性使用。行政机关要在重大 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决策、社会融资支持、招商引资以及其 他配置使用公共资源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中推广使用 信用报告,防范决策风险。在项目审批(核准)、项目招投 标等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要确保相关社会法人具备足够的 信用能力承担项目建设,保障项目按照设计要求顺利实施。 在政府采购、财政补贴、发行债券、融资担保、推荐享受信 贷支持政策等涉及政府投资或社会融资的管理服务工作中, 要确保相关社会法人具备足够的信用能力从事相关经济社 会活动,保障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 人和金融机构的风险。


四、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信用奖惩 制度,科学界定失信行为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在受理社会失 信投诉、查处失信行为等方面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实现对 失信者的协同监管。


对非主观恶意,影响范围有限,且尚未对经济社会造成 实质危害的轻微失信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教育,促进 整改;对多次发生同一类型轻微失信行为或屡教不改者,可 视情节加大监管力度。对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 失信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提高监督 检查频次,并由各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施联合限制。 对危害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经济社会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 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违法失信行为,要依法取消失信主体从 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对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采取惩戒联动措施:停止办理相关 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核手续,或者取消有关申请资格;限 制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不予享受政府扶持 政策,取消财政补贴资格;严格限制新增项目和用地审批等。


           四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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